你被警察臨檢了嗎?

最近,在台中市街頭常可看見這樣子的景象(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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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警察正在執行臨檢的動作!

某天下午,我看到了他們攔下了一輛轎車,對裡面的人進行盤查。

e8a5bfe5b1afe6b4bee587bae68980盤查過程中,某位員警將槍枝亮出來,不知道是威脅還是恐嚇,這把槍被輕輕舉起到駕駛人的旁邊!

是的,沒有看錯,這些警員是荷槍實彈的!

你是否,也曾經遭遇過警察以臨檢、路檢的理由,將你攔下,盤查身分或是進行酒測?

多數的民眾不知道,但不知這些警察是故意裝傻還是真不懂法律,警察任意臨檢路人,車輛的行為,早在2001就經由大法官釋憲宣佈為侵害人身的行為。此舉是違憲的!

讓我們先來看一下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是怎麼說的:

「警察法第二條規定警察之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第三條關於警察之勤務制度定為中央立法事項。警察勤務條例第三條至第十條乃就警察執行勤務之編組、責任劃分、指揮系統加以規範,第十一條則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予以列舉,除有組織法之性質外,實兼具行為法之功能。查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固不應僅以組織法有無相關職掌規定為準,更應以行為法(作用法)之授權為依據,始符合依法行政之原則,警察勤務條例既有行為法之功能,尚非不得作為警察執行勤務之行為規範。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惟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人民之有犯罪嫌疑而須以搜索為蒐集犯罪證據之手段者,依法尚須經該管法院審核為原則(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其僅屬維持公共秩序、防止危害發生為目的之臨檢,立法者當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任意實施之本意。是執行各種臨檢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既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諸如刑事訴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儘量避免造成財物損失、干擾正當營業及生活作息。至於因預防將來可能之危害,則應採其他適當方式,諸如:設置警告標誌、隔離活動空間、建立戒備措施及加強可能遭受侵害客體之保護等,尚不能逕予檢查、盤查。臨檢進行前應對受臨檢人、公共場所、交通工具或處所之所有人、使用人等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又對違法、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臨檢行為,應於現行法律救濟機制內,提供訴訟救濟(包括賠償損害)之途徑:在法律未為完備之設計前,應許受臨檢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臨檢之命令、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於臨檢程序終結前,向執行人員提出異議,認異議有理由者,在場執行人員中職位最高者應即為停止臨檢之決定,認其無理由者,得續行臨檢,經受臨檢人請求時,並應給予載明臨檢過程之書面。上開書面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異議人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通盤檢討訂定,併此指明。」

五三五號的釋憲文說得很清楚,警察不得對任意人實施任意臨檢,臨檢實施前必須告知實施事由,並且出示證明文件(警察職權執行法第四條亦有相同之規定)。

所以,警察可不可以欄車臨檢呢?可以!但是必須依法行事!

未告知事由,未出示證明文件的“臨檢“均屬違法違憲之行為,民眾得拒絕之(警執法第四條亦有規定)。

往後,如果您碰上警察的臨檢、路檢時請記住以下原則;保障自己的權益,捍衛自己的人權,請從這裡開始!

狀況1:駕車時遇到警察揮手示意停車,要求拿出身分證件時。
做法:微笑示意,然後拿出駕照、行照給員警看。如果未帶駕行照時,再把身分證拿出來,配合路檢,只要非通緝犯,提出身份證明後可馬上離開。

狀況2:員警要求下車,並且要求主動配合開啟後行李箱時。
做法:告訴員警自己身份沒有問題,沒有理由配合,可駕車離去。

狀況3:如果員警仍強制要求檢視後行李箱時。
做法:請員警提出檢示理由,並且要求員警【當場】填寫臨檢紀錄單,或馬上要求打電話給警察局督察室申訴警察違法。

狀況4:員警如推稱未帶臨檢記錄單時。
做法:保障自身權益,仍要求員警開具臨檢記錄單。如果員警執意不肯,記下臂章號碼,然後直接撥一一○報案,或立即通知檢察官或調查局有警察非法搜索-警察有妨害自由與強制罪。

狀況5:步行時,遇到警察臨檢,又未帶身分證時。
做法:向員警告知自己的姓名、身分證字號,或其他公家機關發的證件(例如健保卡),以利員警查證。

狀況6:員警要求帶回派出所調查身份時。
做法:當面拒絕,並再提供可辨識身份的方法,大多數的員警如未發現攜帶違法物品或不是在深夜遊蕩,多半不會刁難。

狀況7:投宿賓館或到酒店等場所消費,遇到警察臨檢時。
做法:在賓館或場所服務生協助下,配合警察查驗身份;員警敲門時,可要求出示警察證件,並且必須有飯店人員在場陪同,說明此次臨檢的用意。

狀況8:合法賓館、酒店、舞廳等特種營業場所業者,如果每日都被警方排定臨檢時。
做法:向員警查明臨檢理由,並發函要求分局提出合理說明。

狀況9:長期投宿賓館的民眾遇到警察臨檢時。
做法:要求員警出示搜索票,否則可以不予回應。

狀況10:遇到攔車盤查酒測,未飲酒卻被強迫酒測時。
做法:向員警表明自己並未喝酒,多數員警都會先試聞酒味。如果員警仍要求酒測,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規定,還是吹口氣算了。

狀況11:員警採取封鎖道路逐車攔查方式要求酒測時。
做法:警察需有2名以上並且需設置-路障-警示物等-如果沒有屬行政違法-若未設置屬非法臨檢。要求員警寫下臨檢記錄單,再配合指示決定是否吹氣,做為日後法律訴訟的依據。警方執行臨檢勤務應遵循釋字五三五號意旨,人民對臨檢若有不服,可於臨檢終結前提出異議,可於臨檢終結後提出行政訴訟救濟。

轉自六七年級大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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